4.2 室内场地照明标准值
4.2.1 体育馆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体育馆场地照明标准值
注:1 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主赛区(PA)的值,“/”后为总赛区(TA)的值;
2 对有电视转播的羽毛球决赛、半决赛总赛区照度水平宜按主赛区要求取值;
3 体操应避免灯具和天然光对运动员造成的直接眩光和光泽表面对运动员造成的间接眩光;
4 羽毛球背景(墙或顶棚)表面的颜色和反射比应为球与背景提供足够的对比;
5 柔道、摔跤、跆拳道、武术场地顶棚的反射比不宜低于0.6;
6 拳击低角度拍摄时应避免对镜头造成眩光;
7 举重运动员对前方裁判员的信号应清晰可见,且应避免对运动员产生眩光。
4.2.2 游泳馆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游泳馆场地照明标准值
注:1 10m跳台和1m、3m跳板的正前方0.6m,宽2m至水面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
2 泳池周边2m区域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
3 应避免人工光和天然光经水面反射对运动员、裁判员、摄像机和观众造成反射眩光;
4 墙和顶棚的反射比分别不应低于0.4和0.6,池底的反射比不应低于0.7。
4.2.3 网球馆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网球馆场地照明标准值
注:1 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主赛区(PA)的值,“/”后为总赛区(TA)的值;
2 对有电视转播的网球决赛、半决赛总赛区照度水平宜按主赛区要求取值。
4.2.4 滑冰馆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滑冰馆场地照明标准值
注:1 滑冰馆顶棚反射比应大于0.6,墙面反射比应为0.3~0.6;灯具布置应减少冰面对观众和摄像机的反射眩光;
2 速度滑冰项目的内场照度应至少为赛道照度水平的1/2;
3 冰球场应增加对球门区的照明。应补充照明消除围板产生的阴影,并满足围板附近的垂直照度要求;
4 冰壶应避免底线位置运动员视线方向上的眩光。
4.2.5 自行车馆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自行车馆场地照明标准值
注:赛道表面应采用漫射材料以防止反射眩光。
4.2.6 射击馆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射击馆场地照明标准值
注:场地地面上1m高的平均水平照度和靶面朝向运动员平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之比宜为3:10。